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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患者门诊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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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患者门诊就医须知

    一、医保患者就医时,请主动出示社保卡,持社保卡建卡、挂号(建卡信息有误或缺项,请及时到建卡中心更正或补齐)。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

    二、医保患者使用医保专用处方及各种专用审批表。

    三、门诊开药严格执行“药品报销目录”。 

    四、使用乙类诊疗项目及乙类药品,需要增加个人部分负担费用。

    五、患者持社保卡到收费处进行实时结算。

    六、参保人员肾透析、血友病、肾、肝、肝肾联合移植术后、心脏、肺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的相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凭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到医保办领取并由医师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后持社保卡 办理。

    七、需要转诊的医保病人,请持医师开具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到医院医保办审批后实施。

    八、到定点药店购药者,请持处方到医保办盖章后实施。

    九、本规定同现行医保政策相抵触时,以现行政策为准。

北京天坛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