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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复康南里家属院污水主管线改造工程招标要求

发布时间:2023-03-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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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复康南里家属院污水主管线改造工程

预算金额:44.35万元(人民币)(含不可预见费3.2万元,据实结算)

建设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项目情况:复康南里小区现有住宅楼3栋及3排平房,住户约275户。小区内污水排污主管坍塌,需向北侧重建污水管线、污水井及提升井,并最终接入市政排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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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图)

 

二、工作内容

1、对复康南里小区污水管线进行改造,管材采用DN300高密度聚乙烯PE管,热熔焊接。沿线新建污水检查井4座(其中1座矩形提升泵井),检查井均采用混凝土模块砌筑,C25混凝土灌芯填充,整修检查井2座(WX1、WS1)。

新建污水管道位于小区内现况道路下约2.5m,道路为沥青路面,沟槽开挖前需要将现况道路进行破除,管道完成后,按照原结构进行道路恢复。

新建污水管道与现况管道进行接驳时,需要对现况污水管道进行临时导水,其中上游与WX1接驳时采用抽污车对化粪池进行临时抽水导水,下游与WS1接驳时采用污水泵进行临时导水。

施工前应对复康南里小区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及构筑物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据此制定(完善)施工方案,施工期间需对相应管线采取保护措施。

竣工需提交竣工图纸(纸质版三套、电子版一套)及工程、施工资料(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17)。

提供主要设备参数并对物业方进行设备操作、维护培训。

2、工期计划:开工后20个日历天

3、主要工程量:

(1)沥青路面拆除及恢复:333.2㎡

(2)挖沟槽土方:401.31m³

(3)回填土方:380m³

(4)埋地用高密度聚乙烯中空结构壁缠绕管(HDPE SN8 315)管明开铺设:91m

(5)HDPE给水管(DN110 S12.5级)E管明开铺设:10m

(6)新建污水检查砌筑井(800):3座

(7)新建矩型提升泵井:1座

(8)混凝土模块砌体雨水口(图集号:16S518) 偏沟式双箅 4座

(9)雨水支管(埋地用高密度聚乙烯中空结构壁缠绕管(HDPE SN8 315)管明开铺设6m

(10)提升泵1套(水泵2台(1备1用),控制箱1台,浮球液位控制器1套,耦合装置 轨道宽度 1台)

(11)潜水泵控制电缆:30m

(12)检查井整修:2座

(13)配套施工工程量自行考虑

3、工程质量控制标准:本工程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4、中标人根据本工程招标范围及要求进行施工,若局部工程需要中标人进行深化设计,中标人应提交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文件需获得建设单位的确认。除非发包人提出新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发包人不会因为中标人深化设计而再支付任何费用。

5、投标报价中应含所有材料、设备的检测、检验、调试等费用。按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要求的各项检验、检测、试验(包括施工过程中下发和执行的国家或地方规范要求等),其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如有特殊要求或争议,医院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并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

6、中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均须有出厂证明和质量证明。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经营许可。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此次投标。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8、近三年内(投标应答文件接收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

9、不允许挂靠、借用资质行为。

10、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1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

 

四、打分表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1

 

 

价部分(20 分)

 

投标报价(20 分)

 

价格分数=(投标最低报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20%)×100

 

 

 

 

 

 

 

 

 

 

2

 

 

 

 

 

 

 

 

 

 

 

 

 

商务部分 (28分)

 

企业业绩(9分)

每提供一项50万元以上合同相关项目业绩得 3分,最高得9分;                                                      

: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协议书为准。

 

人员职称、年龄(3分)

配备人员全部为高、中级职称,且年龄结构非常合理的得3分;配备人员以高、中级为主,年龄结构搭配合理的得 2分;配备人员以高、中级为主,年龄结构搭配较合理的得1分;人员职称、年龄结构搭配不合理的得0分。

人员专业配套(6分)

专业配套合理齐全,满足本工程工作需要的得5-6分;专业配套基本齐全的得2-4分;专业配套不合理的得0-1分。注:拟派团队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本单位社保证明及其他证明资料。

项目经理(5)

担任项目经理工作年限在 5 年以上的得4-5分,3年(含)~5年(含)的得2-3分,3年以下得0-1分

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及自有或市场租赁设备占比 (5)

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的得0分;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基本满足工程要求的得 1-4 分;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齐全,完全满足工程要求的得5分。

 

 

 

 

 

 

 

 

 

 

3

 

 

 

 

 

 

 

 

 

 

技术方案部分(52分)

 

项目团队和岗位设置情况及职责划分 (10 分)

 

 

 

 

 

 

 

 

 

 

 

 

 

 

 

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逐项评审,按以下原则打分:优85%-100%;中: 70%-85%;一般 60%-70%:差:60%以下。

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7分)

施工方案(7分)

质量控制及措施(7分)

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7分)

安全措施(7分)

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措施(7分)

4

合计(100分)


 

五、报名时间、方式、评选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9日

报名方式:提交密封盖章的纸质版(北京天坛医院B区东门 田老师 15911058971 收 )

评选时间:2023年3月10日 10点00分

地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六、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邮箱:ttyyzgc@sina.com

 

七、合同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北京天坛医院复康南里家属院污水主管线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复康南里家属院内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承包方式:承包人采用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方案,以包工程专项(或深化)设计、包材料与设备的供货与运输、包安装、包调试、包工期、包安全、包风险、包验收通过的方式承接本工程。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改造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缆、电线、配管、线槽、桥架、配电箱等采购、安装、调试等,确保满足设计要求及医院使用要求。图纸或工程量清单没有明确但实施图纸内容必须进行的拆除、剔凿、恢复、建筑垃圾清运、各类施工措施(包括成品保护、垂直运输、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措施等)均在本招标项目施工范围内(此部分内容不管是否在工程量清单中列项,均视为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三条、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0   天。其中:

工期准备时间:/ 

开工日期:合同签订后3日内     

竣工日期: 开工后  20  天内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价款

1、本合同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采用    (2)      价格;竞争性磋商调整下来的金额,按照等比例在结算中调整;

(1)固定单价:合同价款随工程量进行调整,清单(或预算)单价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2)可调价:合同价款为本工程开工时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公布的价格,并按发包人同意并实际发生的工程内容及双方约定具体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进行调整。如果发生实际工作量与编制合同预算或图纸不同或材料的等级发生变化,则按发包人规定办理变更洽商,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                

2、 本合同价格应包括本工程预算或设计图纸中包含的范围,若发包人所表述的工程内容出现缺漏项,承包人应按图纸施工,同时不再增加合同总价。施工中如无图或图纸不全,应由双方进行工程洽商,待确认后进行施工。承包人同时应做好施工记录,并有发包人负责人员签字认可。工程变更的价款以审计为准;

(二)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分两次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1)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履行完竣工结算手续、确认同意结算结果,并在收到承包人开具审定金额的全款发票后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至审定金额的97%,余额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工程保修期结束并双方确认无质量问题,2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2、发包人以支票方式向承包人付款,收款单位与本合同承包人单位一致。

 

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工程材料质量标准:以国家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3、涉及到电气、消防等强制性要求及与安全消防相关的材料检测,承包人应提供检测报告,非强制要求的,承包人应提供给合格证;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由发包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1、办理本工程的相关手续,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的相关资料及电源点、水源点、电讯线路等提供给承包人,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本工程如实行工程监理,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二)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2、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的深化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后使用;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负责工程成品的保护;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6、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各项设备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9、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任何部分转包给他人。

10、在发包人同意分包的条件下,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1、承包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或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工程的需要,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并确认签章。

 

第七条、工程相关人员

(一)发包人负责人:

发包人负责人:      授权范围:按医院的规定负责处理与工程相关的事宜;

(二)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

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发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为有效送达;

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交付书面报告;

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6、项目经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应当为承包人的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具体名单及劳动关系证明应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八条、 工程施工管理 

(一)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3  日内,将施工组织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

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二)暂停施工 

1、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2、承包人落实整改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予以实施。

(三)保险 

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足额的意外伤害和责任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及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四)垃圾清运

1、垃圾应由承包人清运至物业指定的垃圾堆放场所,及时清理,垃圾应袋装化;

2、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人员负责场内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后方可离场。

  (五) 施工机具

  1、承包人自带施工所需工具和测试仪器,并保证工具和测试仪器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承包人自行承担工具维修费;

  2、因工具和测试仪器所产生的易耗品(如接头、小型设备器材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发包人代购的,在工程完工后从结算款中扣除。

  (六)消防安全管理

  1、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2、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消防、治安、交通安全责任书》,具体见本合同附件。

 

第九条、材料、设备检验与中间验收 

(一)材料设备采购与验收 

  1、承包人应按照材料、设备的质量约定,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应在正规建材供应商业网点购买材料,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开具正式发票。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清点;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并重新采购,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二)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的,承包人应按要求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十条、工程量的确认及变更 

(一)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如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对承包人超出合同预算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二)工程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交付与结算

(一)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等)及竣工验收报告;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7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日为竣工日期; 

    4、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二) 工程交付

1、工程竣工验收后当日内,承包人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2、工程交付前,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三)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全部竣工图纸及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费用由承包承担;

2、双方同意,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全部竣工图纸、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负责聘请有建筑工程专业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审计,承包人按审减额的8%及相关收费标准承担审计费。

3、本工程费用计价及材料、设备、人工工日、机械消耗量依据为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及相关文件;定额中没有的子目可参考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及相关文件;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按照施工当期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执行;如果信息价没有,市场询价确定。

5、全部安全文明施工费、以项为单位的措施费、规费按不高于定额参考费率计取。

6、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人工费不得超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相应工种的平均价格。

 

第十二条、质量保修 

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及争议 

(一)违约责任 

1、发包人若报建手续不完善造成工程停工的,本合同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担违约责任,但承包人不应因此停止工程施工,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迟一天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金额的5%;

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合同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返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若本工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6、通知开工后5天内承包人不能提供施工设备和施工队伍进场,视为承包人无能力继续履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计算方法为每延迟一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8、承包人由于采购的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质量瑕疵,应当给予更换,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承包人不予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9、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发包人因自身需要停建工程或减少工程范围或项目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工程全部资料、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合同的终止

1、发包人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后,并保修期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及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政策等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五)争议的解决

1、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为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

 (一)合同生效 

1、本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生效;

    2、本合同正本六份,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与合同所列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二)附件包括: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安全生产协议书》(总务与规划建设处留存)

附件3:《消防、治安、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总务与规划建设处留存)

附件4:《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总务与规划建设处留存)

附件5:承包人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总务与规划建设处留存)

附件6:项目经理为承包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总务与规划建设处留存)

附件7:工程预算

 

 

 

 

 

 

 

发包人(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承包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项目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双方签订的《                  》的工程内容及国家、北京市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关保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履行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8、质量保修期自全部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 24小时内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每次保修项目完成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验收,经发包人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维修完毕,其验收标准同建筑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须重新施工的,承包方提出时间表并在得到发包方认可后严格按时间表施工,维修工作必须在  24 小时内处理完毕并清理维修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承包人承担重新施工给发包人造成的各项损失。

四、保修日期及费用

1、保修费按本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3%预留。

2、发生的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及时支付上述费用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保修款中直接扣除,所有保修费均不计算利息。

3、缺陷责任期为二年,自                      工程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满后7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保修期间的工程状况,双方进行缺陷责任期完成的验收事宜,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单。之后,双方进行保修费的结算,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3%的承包人保修费在扣除发包人用于工程保修的金额后,将剩余部分退还承包人。需要延长的,亦应扣除相应的保修费。

4、缺陷责任期完成并承包人收到结算后的保修费后,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保修义务。

五、维修质量

1、承包人负责维修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发包人代表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一个项目免费维修期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免费保修期满,也应该继续维修,相应的保修款由维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下一个免费保修期满后支付。

2、如历经两次维修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未及时支付费用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保修款中直接扣除。

3、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否则每人次支付违约金 500 元。

六、承包人维修安排

1、工程竣工验收及设备材料移交发包人后,承包人成立施工维修服务小组,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

2、承包人保修负责人为           ,手机        电话:            

送达通讯地址:                                      

3、以上内容如有变动需及时书面知会发包人维修负责人,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传达之信息。

4、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行使,不得转包或分包。

七、其他

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3、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式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2

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明确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双方就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本协议自签订日期起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施工项目名称:  

1.2 施 工 地 点:  

1.3 施工进场日期:   年      月     日               

1.4 施工开工日期:   年     月                          

1.5 施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条 甲方责任

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时传递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文件及会议精神;

2.2负责对乙方人员就贯彻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等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进行监督;

2.3负责监督检查乙方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

2.4对乙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监督检查乙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6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定期、不定期检查,专项治理检查,文明施工创建检查;

2.7负责监督检查乙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的评审。

第三条 乙方责任:

3.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全面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执行文明施工和卫生管理制度,遵守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2乙方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3乙方应保证在实施甲方工作项目中的安全生产投入并有效实施,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安全标识、警示标识及围挡,并认真维护及管理;应承担因自身管理缺陷、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案件、事故等责任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3.4乙方应为所有在实施甲方工作项目中的从业人员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业人员均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乙方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乙方承担其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3.5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员工及现场工作人员发生违法和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作区域周边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可能发生的费用;

3.6乙方在实施土木工程施工方面必须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安全技术人员自查。主动配合甲方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于甲方检查并提出存在事故隐患经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

3.7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3.8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乙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3.9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消防管理规定组织施工,主动接受甲方及上级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乙方应在施工现场配备具有有效功能的灭火设施。乙方应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工程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中应办理动火证。乙方承担由于消防管理缺陷和自身消防措施不力造成的火灾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

3.10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和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劳动力管理

  4.1 未经甲方许可,非工地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工地,不得在工地过夜;

4.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工程场地出入证件,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员工应具备在北京暂住的一切证件,因证件不全引起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调换施工人员,每天工地现场必须保持   人以上的施工人员;

4.4 乙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停工;

 4.5 施工人员要文明施工,禁止野蛮施工。要爱护室内原有设施,甲方所有的物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等。甲方对表现不好的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掉换,乙方不得拖延;

4.6 乙方应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防火防盗安全教育,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违法乱纪,不得私拿工程材料和甲方物品,一旦发生本条所列情况,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其他

5.1 本协议共计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一份;

    5.2 本协议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

 

甲方(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3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工程施工

消防、治安、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发包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甲方(发包人)消防、治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施工各项安全工作,确保在甲方院内施工期间不发生火灾事故、治安事件、交通安全事故,甲、乙双方签订消防、治安、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施工项目名称:                 

1.2 施 工 地 点:                   

1.3 施工进场日期:     年     月    日               

1.4 施工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1.5 施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条、安全责任要求:

2.1乙方作为承包人承揽甲方建设工程项目,须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工程备案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2.2乙方要依法履行消防、治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法定代表人及工程项目经理对乙方施工项目的消防、治安、交通安全全面负责;

2.3乙方承揽的甲方建设工程项目,甲方总务处是甲方安全生产主体管理责任部门,保卫处是甲方消防、治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甲方各职能部门均有权追究乙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治安、交通安全等违约行为。

2.4乙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工程施工消防、治安、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到保卫处办公室办理安全管理登记备案手续。

2.5 乙方在施工前,应按要求主动向甲方保卫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2.5.1提交施工项目安全主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名单,手机联系号码,并确保通讯电话24小时开机,保持联系畅通;

2.5.2提交施工项目现场安全负责人及施工现场安全员名单,手机联系号码,并确保通讯电话24小时开机,保持联系畅通;

2.5.3全体入场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

2.5.4电工作业人员资质证、焊工作业人员资质证、水工作业人员资质证;

2.5.5入场设备清单。

 

第三条、治安安全管理

3.1乙方入场前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治安安全教育。全体施工人员须遵纪守法,认识到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凡给他人造成伤害或侵权行为的,承担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

3.3乙方施工期间,严禁施工人员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等刑事治安事件和行为发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

4.1乙方入场前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加强安全消防管理,严格要求施工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以及甲方各项消防管理制度。落实乙方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预案;乙方对施工现场不具备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不能强行开工;

4.2乙方为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方和甲方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4.3乙方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与甲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工作联系;甲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有监督、检查施工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约违法行为;

4.4乙方单位根据施工项目制定相应治安防火责任制,施工现场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动火安全、用电安全的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乙方现场安全员变更时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乙方入场人员须随身佩戴胸卡,明示身份和工种;

4.5 乙方施工作业,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

4.6乙方在施工中动用明火,必须到院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审验有关证明后,开出《动火证》后才能施工;乙方动用明火施工,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动火管理规定和标准及甲方要求进行防火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4.7乙方施工作业,应当保障消防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因施工不能保证消防供水,乙方应提前报告,并按《条例》规定执行,做好各项准备和消防预案,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4.8乙方施工作业,应当使用符合耐火等级标准的建筑材料;应加设安全网、围挡材料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设施,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4.9乙方施工场地、料场、库房、施工人员居住地等,严禁堆放、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堆料场所要有消防、治安防范设施,设专人值守,未经批准严禁搭设棚屋;乙方有责任确保施工、物料堆积、居住等安全,不引发火灾、治安等事故;

4.10乙方在施工中的建筑废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清运,清运渣土须覆盖,防止遗撒;严禁在院内堆积易燃易爆废弃物过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4.11乙方施工作业,严禁安装、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保险丝,电器设备、电线、开关、插座、配电盘等;严禁超负荷用电;电工操作须具备取得相应合格资质证书人员;严禁违章用电;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液化气做饭取暖等,违规违约行为发生,应承担违约责任,自觉接受处罚;

4.12乙方必须教育和要求施工人员,施工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设置禁火、禁烟标志,严禁施工现场吸烟;严禁地下室工程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各类违章作业。无消防设施保障作业,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必须停工整顿,接受经济处罚。

 

第五条、交通安全管理

5.1乙方施工作业车辆进入院内行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车辆及驾驶人员合法年检,文明行车,安全驾驶,服从交通指挥,自觉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停放,严禁占压消防井、消防通道;医院内禁止鸣笛,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超车,注意避让骑车人和行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5.2乙方施工作业,须保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在上述道、路、口、门处堆物、堆料或挤占、埋压、圈占,道、路、口、门等;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5.3乙方带进院内设备、器械、物资材料等,入场前提交设备清单,要妥善保管;设备、货物、垃圾等出门时须开具《出门证》,自觉配合接受门卫查验、核准,属实登记后放行。未列入清单物品或《出门证》与货物核对不符,严禁出院。

 

第六条、违约违法责任与管理

6.1乙方因违规作业或因管理失职或因人员违章渎职行为,引发或造成安全责任未落实、安检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造成火灾、治安、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赔偿责任;    

6.2乙方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治安、交通事故后,须立即组织力量施救,同时通知甲方,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 

6.3 乙方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违约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照本协议进行消防、治安、交通安全管理,未采取措施及有效整改等,甲方保卫处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违法行为。每次检查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在2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确定违约金数额,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应予以支付。甲方做出停工处理的,在未接受处理和未进行整改的,不允许复工。

 

第七条、其他

7.1 此责任书共计三份,甲方存两份、乙方一份;

    7.2 本责任书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

 

甲方(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4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附件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委托书声明:我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为我公司项目经理,参加                  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我均予以承认。

授权期限:             日至               日。

项目经理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项目经理: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23             

 

 


附件6

项目经理劳动关系证明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我公司       ,委派的项目经理            为我公司正式职工,双方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